文.文.洪佩玲

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,是否會讓爭議十幾年的「兒童死亡保單」解套,降低道德風險?可以確定的是,一旦實施,對壽險業者必有重大影響,實務作法是否就此停滯,或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,靜待後續。

立法院1月7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,若為兒童投保壽險,須年滿15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,未滿15歲死亡者,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,投資型保 單則返還帳戶價值。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,解決存在已久的「兒童死亡保單」爭議,一旦實施後,對壽險業者勢必將有重大影響,但紛爭是否就此停滯,值得 商榷。

 

兒童險開放以來道德爭議不斷

 

台灣自1997年6月開放14歲以下兒童購買死亡險(簡稱兒童保單)以來,兒童是否會成為父母詐領保險金的謀財之道,總是引起輿論不同調, 前立委謝啟大2001年在未與主管機關及壽險業者商議之下,將過往已經刪除的保險法第107條條文逕行提案恢復條款,法條內容即為14歲以下兒童不得投保 死亡保險。

 

當時此一修法動作讓壽險業者大為震驚,壽險公會也立即採取陳情措施。謝啟大認為兒童投保死亡保險有道德風險,需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,14歲以下兒童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,投保死亡保險契約無效。

 

礙於父母親可能為了保險金而弒殺孩子的道德風險發生,2001年6月26日晚間,立法院臨時會首次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,主要就保險法第 107條規定,以14歲以下或精神喪失或心神耗弱為被保險人的壽險或傷害險契約,除喪葬費用之外,其餘給付皆為無效,並且依據規定,喪葬費用訂定為100 萬元,禁止複保險。

 

原以為延宕許久的保險法修正案終於塵埃落定,為考量台灣壽險公司的業務推展,財政部再次於2002年12月30日通過商業兒童保險保額上限,由原先的100萬元放寬至200萬元,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,並提出可有效防杜惡意複保險的方案。

 

投資型保單解套14歲以下也可保

 

擺脫傳統「多子多孫多福氣」的枷鎖,現代人生得少,也生得晚,很多父母擔憂小孩到了要念大學或出國留學時,自己可能也面臨到退休的年紀,將 來經濟能力恐無法支付龐大的教育費用。因此,2004年7月金管會保險局發文保險公司,開放投資型保單可以附加批註的方式,讓14歲以下的兒童也能成為被 保險人,藉兒童投資型保單累積教育基金。

 

律師陳長文於2009上半年再次催生「兒童死亡保單」修法除弊,持續到2010年1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《保險法》,將兒童保單給付年齡從 14歲提高到15歲,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時,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,其餘死亡給付無效,但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。換句話說,喪葬費用也從現行的最高200萬元下修到55萬5千元(目前財政部公布的扣除額為110萬 元)。

 

根據第107條修正後的條文,被保險人在15歲以前死亡,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(利息由主管機關另定之),或返還投資型保單專戶的帳戶價值;15歲以後則視同一般保單,可予死亡給付。

 

業者:回歸兒童險需求層面

 

富邦人壽業務主管楊潓玟表示,兒童險是否修法應從消費面來看,現代父母普遍所得增加,為小孩投保兒童險除了最基本的醫療保障外,最重要的就 是儲蓄教育基金,自兒童保單推出後,發現有部分父母自身未投保卻為小孩投保高額儲蓄險,一來為節稅,一來為教育基金,但這種顛倒的投保順序,禁不起父母親 發生意外事故,其實是另一種隱憂。

 

富士達保經公司董事長廖學茂則認為,這個問題應該從消費者有沒有需要、是否會製造不道德的利益等方面去考量,「最好在現有條件之下想出其他配套措施,預防兒童發生保險事故,使理賠金不會流落到有心人士的手上。」換言之,兒童購買死亡險重新被限制,無疑是「因噎廢食」。

 

學者表示,隨著保護兒童的立法推陳出新,制度漸趨完備,美國和日本早已不限制兒童投保死亡險,英國則視父母的經濟能力決定保額多寡,顯示孩童投保死亡險已是潮流所趨,要防範道德風險,應該要求保護兒童的法律徹底執行。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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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自 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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